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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阳一饭店吃出青虫!

春江潮起 2024-03-31


案 情


 近期,消费者石女士在丹阳某餐馆吃饭,吃到一半的时候,发现有只青虫。和商家协商,商家只愿意退费24.8元,石女士要求赔偿1000元。经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


提 醒
 在餐馆吃出异物并非个例,遇到此类情况要与商家协商解决,消费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是退换问题菜品;二是如果出现身体不适,应及时就医,可向商家主张赔偿医疗费等相关合理费用;三是固定证据,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举报投诉。


法律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得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镇江智慧315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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